抖音被告侵权「把媒体告上法庭」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澜 梁艳华)4月22日上午,广州越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热门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主张:字节跳动公司是 “抖音”以及下图所示等商标的注册人,其于2016年授权微播视界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专有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授权其负责处理商标确权、维权等事宜。被告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为用户提供广告代理、市场营销、视频制作等服务,因被告的企业名称“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了字号“抖音”,且在公司的接待前台、办公文具、员工名片、商务合同、招聘广告等载体上广泛使用“抖音”及其Logo。经原告举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调查后在2019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并对被告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后,虽然被告变更了企业字号为热门公司,但仍然在经营场所、员工证挂绳、员工名片、宣传海报、商务合同、线上广告、招聘信息、百度贴吧等处使用“抖音”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已侵犯了字节跳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进行了虚假宣传,使公众误以为其获得字节跳动公司的授权或隶属于字节跳动公司的电商部门,对字节跳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两原告诉讼至本院,诉请热门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300万元。
被告抗辩认为:其从事与抖音平台相关的电子商务行为,说明业务内容时需要提到“抖音”,故取名“抖音电商”,被告使用“抖音”为非商标性使用,旨在说明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抖音短视频平台,属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且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没有损害原告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反还增加了原告的收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便构成侵权,因被告已变更了企业名称,且其经营时间短,造成的影响也是较小的,并认为原告不能就被告相同的行为重复主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在庭审中,双方全面陈述了各自意见及进行举证,并针锋相对地发表了质证意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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