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财务风险分析与控制「电商企业财务风险分析与防范」
干货分享|实战解析电商行业财税风险管控电商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实现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乃至线上支付的商业模式,可分为平台类电商、渠道类电商两种模式。
平台类电商:
电商企业并非产品或服务销售合同的购销主体,而仅围绕促成购销交易提供各类辅助服务:首页推介、产品或服务介绍页面的功能插件、资金结算、供需匹配等,如淘宝、滴滴出行、诸葛修车网等。
渠道类电商:分为渠道自建类电商、渠道购买类电商。
渠道自建类电商指自行建立网站并基于该网站实现销售的企业,既包括传统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如京东自营等,也包括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发销售的新型产品或服务,如视频网站、在线教育等。
渠道购买类电商指通过入驻电商平台购买销售渠道并在线上实现销售的企业,如京东入驻商户、淘宝卖家、美团外卖入驻餐饮企业等。
电商的迅猛发展给传统市场带来了强有力的冲击,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相对于传统企业,税法并未就电商企业作特别规定或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舆论中所谓的“电商不征税”是根本不存在的,互联网只不过是电商企业的工具,电商企业销售收入,均应照常纳税。
但尽管如此,电商市场也普遍存在一些税收疑难问题。比如下面这些,我们常见的财税处理问题:
01、一般业务的税务处理——以渠道购买类电商为例
例:
F公司是一家入驻淘宝平台、主营服装销售的电商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下是从它支付宝交易记录中节选的一笔:
该女装原价209元, F公司开展满100减5元促销活动,折后售价为199元。其中,消费者信用卡付款197.62元,使用积分抵减1.38元。另外,F公司支付 “淘宝客”推广费9.95元,快递费7元,商品不含税进价为150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以17%举例,现税率为13%)
F公司该笔销售的会计分录为
发货时:
公司支付宝收到货款时:
注意:满100减5元的优惠政策系商业折扣,应按照折扣后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以折扣后价格或在折扣栏填列折扣金额的方式开具发票。
销售该商品应纳增值税额
=199/(1 17%)×17%-150×17%=4.66(元)
其他相关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从F公司支付款项备注描述来看,阿里巴巴旗下多个公司均参与到淘宝商城的经营中,并负责不同的项目。
(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F公司提供消费者使用快捷支付取得的的手续费收入,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增值税。
(2)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收取的天猫佣金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积分部分详见后文)。
(3)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负责收取淘宝客佣金,收取的佣金也需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02、积分业务
常见的积分业务有两种,一是甲方奖励的积分在甲方使用;二是甲方奖励的积分在乙方使用。
甲方奖励的积分在甲方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的商品或服务。
对此,销售方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
税务处理:积分本质上是对未来期限内消费的折扣承诺,会计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积分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积分使用或过期时,再行转入营业收入,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在税务处理上,应在商品销售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下次购买商品时,则按照折扣后(积分兑换后)的实收金额缴纳增值税,积分自递延收益转主营业务收入部分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
某商品销售价为11700元,商场返积分给顾客可作为234元使用。商场账务处理如下(注:增值税税率以17%举例,现税率为13%):
收到价款时:
兑换积分或积分作废时:
税务处理:商场收款时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10000元,同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将来积分兑现时不再确认相应收入,也无需再行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方奖励的积分在乙方使用——以银行积分为例
银行为了鼓励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联合餐饮企业推出促销活动,如客户消费100元,只需刷卡95元,剩余5元则用积分支付,并由银行补充支付给餐饮企业。
图:银联卡优惠活动
这里,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应按95元确认收入;餐饮企业为银行收取的5元,不应作为餐饮收入处理。因为餐饮企业并未向银行提供餐饮服务,而应理解为餐饮企业为银行提供信用卡市场推广服务,故餐饮企业向银行收取的5元应确认宣传服务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凭增值税发票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03、刷单问题
出于市场营销目的,刷单已经是电商惯用手法。电商刷单的常见模式如下:
图:电商“刷单”模式举例
税务处理:刷单仅是资金的流转,并无实际的货物销售,因此并未发生增值税中销售货物、服务的应税行为,不存在增值税应税收入。同样的道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也并未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行为,因此不存在收入确认的问题。
另外,由于刷单目的是为了提升网点和产品的关注度,其发生与取得收入明显具有相关性,因此只要能够提供刷单支出(包括向刷单劳务费、快递费、向平台商支付的佣金等)的合法有效凭据应允许在税前扣除。
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使得电商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也使得企业财税处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在新的经济模式下,作为企业财税管理工作者,唯有不断学习、创新、思考,将财税工作前置,才能合理降低企业涉税风险,让企业发展得更好、更长远。
希望这些思考能带给伙伴们更多的启示,也欢迎大家随时交流分享!若你对这篇文章有兴趣,可以点赞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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