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运营这工作犯法「主播这行业毁了多少年轻人」
湘潭在线7月26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刘建强)网络上出现的各种直播,给人光鲜亮丽且收入可观的感觉。正因如此, “当主播”成为许多涉世不深、经验不足的年轻人的职业向往。然而,盲目进入直播行业,也让一些人吃尽苦头。针对近期接到的多起咨询案例及过往诉讼经验,湘潭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热线值班律师刘永茂提醒有意向主播行业发展的市民,要警惕“主播热”背后隐藏的从业风险。
“直播平台合作协议存在巨大风险,”刘永茂说,根据他作为值班律师接触到的实际案例分析,平台公司在最初会表现得很友好,主动在直播间为新进主播造势、刷礼物,让新进主播认为这个行业挣钱快且容易。通过先期的“友好”体验,下一步让从业者签署合作协议就会比较顺利,“哪怕是合同条款均是平台事先拟定好,哪怕是条款完全不利于从业者,哪怕是面对条款中高额的违约金,从业者也会选择性忽略。”
等合作协议签订之后,除非特别幸运的从业主播可以发展成为流量主播和这个行业的佼佼者之外,大部分的从业者都是艰难维持,甚至连基本生存都难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从业主播出现违约就是大概率的了。对于平台而言,出现个别业绩好的主播,平台利用分成机制坐享其成;而对于大部分无法支撑下去的违约主播,高额的违约金也完全可以保障平台收回前期投入后再获得丰厚的“利润”。
刘永茂分析,平台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选择争议解决机制上也是做了充分的研究和准备,在条款中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提高了诉讼效率,并且最大程度堵住了从业者二次维权的机会。
那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可以视为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合同呢?这是不少主播陷入困境后所想到的途径,试图从合作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来为自己维权加分。其理由是平台承诺每月主播打赏收入每月不低于某个数值,低于这个数值时由平台补足。平台对主播每天有开播时长的限制,不能低于约定时长。维权人认为以上方式具备工作时长和工资报酬的特性,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值班律师认为,此举实际上并无胜算,协议中并没有体现出较强人身依附关系,商业合作关系体现更强,想要认定为劳动关系存在较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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