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司法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实行网络司法拍卖,以电子竞价方式取代击槌成交,是执行工作插上互联网的翅膀,追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最大化的执行方式创新,体现了执行效率与公正价值取向的高度融合。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民事执行担负的是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实现,效率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虽然如此,根据民事实体法的权利平等原则,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利也必须在执行程序中受到尊重和保护,公正亦是民事执行的价值取向之一。民事执行的标的可分为财产和行为,实践中的民事执行绝大多数是对财产的执行,而有时对物的交付和行为的执行也可转化或衍生出对财产的执行。由此,实现执行标的物价值的最大化,进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是民事执行的根本目的所在。
拍卖作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执行标的物出卖给出价最高者的财产变价方式,具有公开、公平竞价等特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将其确定为财产变价的优先适用原则。同时,基于网络司法拍卖所具有的公开性、公平性、广泛性、持续性和便捷性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二条又在拍卖优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可以说,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实行网络司法拍卖,以电子竞价方式取代击槌成交,源于科技进步、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兴起和第三方支付手段日趋完善的大环境,是执行工作插上互联网的翅膀,追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最大化的执行方式创新,体现了执行效率与公正价值取向的高度融合。
网络司法拍卖以最优化的方式实现执行效率。高效率的执行,不仅意味着执行目的的实现,更意味着执行目的以最优化的方式得以实现。具体到司法拍卖场合,不仅要确保拍卖竞价的充分性,提高拍卖的成交率和标的物价值的最大化,还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拍卖费用。而网络司法拍卖恰恰在这两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在竞价的充分性方面,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打破了竞买人受地域上的限制和空间上的阻隔,拓展了竞买人的范围,降低了参与竞拍的门槛与成本,提高了竞买人的参与度。基于互联网所具有的开放性、信息公开性、覆盖广、参与度高等特点和优势,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可以有效打破传统现场拍卖受众面窄、地域性强的局限,发挥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集散功能,不仅使得异地竞买人参与成为现实,也为本地法院拍卖异地标的物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不受时间、地域、场地、身份等方面的限制,与传统的现场拍卖中“竞买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只有报名的人才有资格参与择日进行的竞拍”不同,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只要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保证金并经其确认,或者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并经其确认后,随时可以报名参与、随时可以出价参拍,哪怕拍卖已经开始,也随时可以“半路杀出”, 有效地打破了空间上的阻隔,可以充分满足潜在竞买人的要求,提高拍卖的参与率。另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时间的充分保障和延时叫价功能也是确保竞买者充分竞价的重要措施。《网拍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不少于24小时”,这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各种人群参与竞价的时段,更加有利于潜在竞买人的参与;而“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的延时叫价功能,从技术上有效保障了有竞价意愿的竞买人不因时间受限而竞价停滞,使得竞价能够充分进行,拉高标的物的溢价率。在中间环节方面,由于互联网天生具有去中介的特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接将拍卖标的物情况上传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省去中间环节,节约传统现场拍卖固有的广告费用和场地租赁费用,使司法拍卖“零佣金”成为现实。因此,相对于委托拍卖需要支付不菲的佣金来说,网络司法拍卖可以堪称美味的“免费午餐”。总之,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零佣金”、低门槛、信息集散性强的优势有效扩大竞拍范围,降低竞拍成本,更能实现执行标的物价值的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体现了民事执行效率基本价值取向。
网络司法拍卖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行公正。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司法拍卖作为优先选择的执行变价措施,公开是其应有之义。而网络平台的公开、透明、开放等特性可以说是天然的“防腐剂”,能够很大程度地防止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暗箱操作,有效推进司法拍卖阳光化,助力实现执行公正。首先,网络司法拍卖所具有的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平等的问题。根据《网拍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样,对于所有的潜在竞买人来说,接受的信息都是一致的,体现了信息平等,保障了竞买人的知情权,可以将因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公平竞价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同时,为保障潜在竞买人的平等知情权,《网拍规定》第三十四条还采取了类似于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做法,实行利益链的物理隔离,即:除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拍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近亲属也不得参与竞拍。其次,网络司法拍卖过程的“全民围观”如同现场直播,可以保障监督不留死角。《网拍规定》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从实践中已经实施的网络司法拍卖来看,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的每一场拍卖,都像是现场直播,每一笔出价都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实时更新,竞价过程完全置于网民的围观监督之下,全程留痕保障监督不留死角。第三,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过程完全在虚拟空间上进行,可以有效杜绝人为操作。在传统的现场拍卖模式下,为数不多的竞买人同处拍卖会现场,彼此之间容易串标,从而把成交价压得极低。而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过程完全在虚拟空间上进行,人民法院直接将标的物情况上传至拍卖平台,并在后台发布公告,设置起拍价(保留价)、保证金、加价幅度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便不再干预司法拍卖的进行,全程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实时监督,不受任何人为因素干扰。同时,竞买人参与竞买,根据《网拍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只能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其赋予的竞买代码面世,在竞价程序结束前竞买人真实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竞买人之间相互不见面,彼此不知谁是谁,只需在终端上使用代码和密码即可进行竞价,较为彻底地消除了围标、串标和职业控场的可能。另外,网络司法拍卖的“零佣金”,还能够有效杜绝寻租的机会,尤其是确保执行队伍廉洁。
综上,网络司法拍卖,清晰明了的竞拍流程、良好的竞拍环境、拍卖系统自动运行,以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实现了被执行人财产交易的最大化,进而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更加凸显了司法为民,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着实体公正。(唐学兵)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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