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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和跨境电商「跨境电商模式」

来源:互联网 2024-07-22 12:04:02

我国免税企业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有哪些区别?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对比和分析。

准入制度对比

(跨境电商企业准入制度更宽松)

免税:准入难度大,牌照管理

目前我国的免税行业实行许可准入制度,免税企业需要持有免税牌照,竞标获得免税店经营权,新的市场参与者进入免税行业的难度较大。

跨境电商:准入更自由,试点城市不断增加

(1)行业准入需要电信业务许可和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跨境电商经营者进入市场,需要办理的主要手续是向工信部申请电信业务许可并在海关进行一系列的注册登记手续。相对于免税行业的准入门槛低了很多,市场更自由。

(2)政策增设试点城市,业务更便利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在试点城市开展更有优势(参见下文对业务模式的分析)。目前确定的试点城市共有87个,极大降低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准入门槛。

目前已获批的跨境电商试点城市:

杭州、上海、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福州、平潭、天津、合肥、成都、苏州、大连、青岛、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安顺、德宏、红河、拉萨、西宁、海东、银川、乌鲁木齐和海南全岛。

注:《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中确定37个试点城市,《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2020-1-17)增加50个试点城市。

监管要求对比

(免税商品优惠大、额度高,跨境电商更便利)

一、业务模式:

免税:先进口再销售,全程由海关监管

免税商品的业务模式和一般零售类似,免税企业先进口商品,成为货物的货权人,再在免税商店中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免税企业办理免税品进口手续进口免税品;免税商品应储存在专门的仓库,仓库管理制度应报海关备案;免税商品的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都需要由海关审核;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由此可见,免税商品的销售全程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跨境电商:分为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两种模式

为了与免税零售的业务模式进行对比,我们在此仅选取跨境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分析。

(1)网购保税进口:先进口再补税销售,物流快、运输成本低但库存风险大

保税进口是指,商品在售出前先进口至我国,并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存储。商品售出后由海关比对交易、支付、物流信息,“三单”齐全后补缴税款并从保税区发货到消费者手中。

如上文所述,试点城市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流程更简单便利。海关对试点城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保税进口的监管方式标记为“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代码1210。其特点在于进口商品全程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物品进境清关的文件要求不高,流程快,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而非试点城市保税进口模式则是“网购保税进口A”,海关监管代码1239。1239模式下进口商品进入保税区时应按照货物监管要求执行,对清关文件、检验检疫的要求高,流程耗时更久,出保税区时才能按照个人自用物品监管。

(2)直购进口:先销售再进口,库存占用小但时效慢

直购进口是指,消费者向海外货权人企业购买商品后,商品从海外发货,海关对比支付、物流和交易信息后为商品办理报关手续。海关监管代码为9610。

二、销售限制:

免税:海南限购45类商品,限额10万

由于免税消费意味着国家让渡税收,因此普遍有额度的限制。以海南离岛免税为例,根据现行《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目前可售免税商品共45大类,年度消费限额为10万元。其中对化妆品、手机和酒类有数量限制,其他品类如香水、首饰、工艺品、服装服饰等则没有数量限制。

跨境电商:1,413种商品,限额2.6万元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该清单中共涉及1413个商品编码,相比2018年版的1321个,新增了92个商品编码,纳入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增加了冷冻水产品、酒类(包括:味美思酒、白酒、黄酒、威士忌酒、朗姆酒、杜松子酒、伏特加酒、利口酒及柯迪尔酒、龙舌兰酒)等92个税目商品,其中一部分仅限网购保税进口。

按照《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26,000元。

三:客源限制

免税:出入境旅行或离岛旅行的消费者

跨境电商:没有限制

四:税负情况

免税:商品免税,企业缴特许经营费

进口免税商品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国产免税商品免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企业而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以及其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免税企业应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跨境电商:商品税率打折,企业正常缴税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的规定,在购物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则按照一般企业的方式交税。

五、消费者权益保障

免税:销售者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关于免税企业对消费者是否应承担与一般商品销售者一样的产品质量责任,一部分观点认为,免税产品销售同样应遵守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如消费者认为其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与免税店达成的销售契约,向免税店提出享受“三包”政策待遇,免税店应当予以配合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免税监管和旅游购物的特殊性,免税商品消费者维权可能难度更大。以中免销售的商品信息为例,售出商品不予调换,需要检测报告才可以退货。

跨境电商:明文要求电商平台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按照《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跨境电商平台有义务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电商平台应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应进行主体身份真实性审核,还有义务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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