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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的方法「网购法院起诉流程」

来源:互联网 2024-08-27 17:04:03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互联网的发展和繁荣,网络购物以其种类多、高效便捷、低价等优势迅速走进百姓的生活,在网购给我们带来便利性的同时,也难免和商家产生纠纷。如确因网购发生了纠纷需要诉讼解决,起诉对象如何确定?属于哪个法院管辖?

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法官为您讲解这些问题。

案例:张某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张某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款京东自营的铂其亚钻戒,总价款45682.96元。购买时网页商品说明显示钻石重量1.12克拉,但是张某在收到商品后,发现钻石专家认定一栏中钻石重量为1.02克拉。张某将钻石送至珠宝玉石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2克拉,且钻石评级并非商品说明中描述的LC,而是低一级别的VVS。故张某将京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款损失。

然而,京东答辩中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尽管涉案商品是京东自营商品,但是该公司仅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没有实际参与买卖行为,京东已对销售主体资质进行审查,不参与商品广告信息的上传及维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销售主体是海荣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所有者,其已经通过电子发票形式对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公示。张某购买产品的发票均显示已开具,可以认定其已知悉商品销售者,且无证据证明京东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张某应向海荣公司索赔,京东公司并非适格被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起诉。

法官

点评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往往忽视一个重要问题,购物网站平台的运营商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一般情形下,网络平台与消费者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不宜抱有“在大网站购物质量有保证”的观念,大型网站有可能仅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就像消费者在菜市场买菜,菜市场再大,关键还是要看卖菜的菜农。

但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责的几种情形: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据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审核销售者或服务者准入其交易平台时,应更为审慎,并应加强对在其交易平台上经营的商家的监督管理。否则,交易平台提供者亦将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

商品好不好,让自己来做主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均对网购产生的一系列新型纠纷进行了细化的规定,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消费者遇到网购纠纷不要惊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方法解决。

1.网站投诉。

各大型购物网站均有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各种交易纠纷,消费者可向网站提供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投诉或举报。

2.网上报案。

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3.消协投诉。

网上购物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消费者要尽量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电子版交易协议等相关证据,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系外地公司,如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有关部门投诉。

4.诉讼解决。

如通过上述方法仍未能解决网购的纠纷,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起诉的法院,你可以选择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规定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补充规定,

据此可知,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房所在地或者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法官温馨提示:

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便捷服务的同时,应利用网络获取信息的便利性,充分搜集所购买商品的信息,进行价格比对;在交易过程中,注意核对交易价格、优惠幅度等信息是否与标示一致;在作出购买决定时,不唯价格论,按需购买,结合商品品质、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因素作出理性决定。

编辑:黄昕如

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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